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是为了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以及规范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设置、补充和动用等方面的管理工作。下面将从各个小节出发,具体介绍该办法的相关内容。
一、组成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第一章 第一条)
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由各级财政部门设立,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组成:①结转上年度预算结余;②部分自行开支留成;③政府性基金预算调出资金;④政府非税收入的结余。
二、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动用(第一章 第一条)
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可用于弥补一般公共预算的收支缺口。具体而言,编制一般公共预算草案时,可以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将资金编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
三、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补充(第一章 第一条)
一般公共预算执行中,如果因收支变动情况需要增加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可以列入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科目。
四、管理责任(第二章)
该办法明确了各级财政部门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中的责任和职权。包括负责草拟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办法、制订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年度计划等。
五、制定机制(第五章)
该办法中设立了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的监督机制和评估机制。其中,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年度计划应按照有关规定报经财政部门批准执行。
六、统计报告(第六章)
该办法中规定了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统计报告内容和报送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规定时限,将统计报告报送至上级财政部门。
七、追加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第十条)
一般公共预算还可通过追加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方式,进行资金补充。具体操作为:列入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追加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科目。
八、上级财政部门的职责(第十五条)
该办法明确了上级财政部门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中的职责。上级财政部门应对下级财政部门的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以上是对《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内容的简要介绍。该办法是为建立规范透明的预算制度而制定的,通过设立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可以有效弥补一般公共预算的收支缺口,实现预算的平衡。同时,该办法还规定了管理责任、制定机制、监督机制、统计报告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有效管理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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