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的基金会管理条例是哪年的?
《基金会管理条例》是2004年2月11日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的,现予公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一:基金会管理条例的目的和作用
- 基金会管理条例的目的是规范基金会的组织和活动。
- 基金会管理条例的作用是维护基金会、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公益事业。
《基金会管理条例》的出台旨在规范基金会的组织和活动,为基金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通过条例的规定,可以保障基金会、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激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公益事业。
二:基金会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
《基金会管理条例》共分为七章,包括总则、基金会的组织和设立、基金会的资金和财产、基金会的管理和运行、基金会的监督和检查、基金会的解散和清算、附则等。
三:基金会的命名规范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基金会的名称须使用“基金会”字样,并符合下列规定:
- 名称应当坚持真实、准确、简明的原则。
- 名称不得含有违反法律、法规和道德风尚的内容。
- 名称不得与已经注册的基金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基金会的命名需要遵循一系列规范,确保名称的真实性、准确性和简明性。还要避免违反法律、法规和道德风尚的内容,避免与已注册基金会名称相同或近似。
四:基金会发起人的条件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作为基金会的发起人应满足以下条件:
-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无违法犯罪记录。
- 不得有欺诈、侵占、挪用、私分捐赠款项或者其他违反捐赠款项用途的行为。
基金会发起人需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没有违法犯罪记录。还不能有欺诈、侵占、挪用、私分捐赠款项或其他违反捐赠款项用途的行为。
五:基金会的监督和检查
为了加强对基金会的管理和监督,保障基金会的合法权益,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了以下监督和检查机制:
- 国务院民政部门对基金会的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
- 基金会应按照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要求,定期进行自查和报告。
- 捐赠人和受益人有权要求基金会提供有关活动的信息,并且对基金会的活动进行监督。
基金会的管理和运行需要接受国务院民政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并且应按要求进行自查和报告。捐赠人和受益人也有权要求基金会提供相关信息,并且对基金会活动进行监督。
六:基金会的解散和清算
基金会解散和清算的程序和方式在《基金会管理条例》中有明确规定:
- 解散决定由基金会理事会或者受托人提出,经捐赠人会议或者捐赠人代表大会通过。
- 解散程序应当保障基金会财产的安全,并按照规定进行清算和公告程序。
基金会的解散需要由基金会理事会或受托人提出,并经捐赠人会议或捐赠人代表大会通过。解散程序要确保基金会财产的安全,并按照规定进行清算和公告程序。
七:基金会的附则
《基金会管理条例》的附则部分包括对于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解释和适用范围的规定。根据附则的规定,基金会管理条例适用于国内外自愿捐赠设立的基金会,但特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会管理条例》于2004年颁布并实施,其规范了基金会的组织和活动,保障了基金会、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力量参与公益事业的发展。在基金会的命名规范、发起人条件、监督和检查、解散和清算等方面都作出了详细的规定,进一步加强了基金会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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