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制作要求
辨认笔录,作为刑事诉讼中的重要证据,其制作要求严格,以下将详细阐述辨认笔录的制作要求和相关内容。
1.现场制作与基本情况记录
现场制作:辨认笔录应当现场制作,以确保记录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基本情况记录:详细记录讯问的时间、地点、讯问人、记录人等基本情况,并确保与同步录音录像相一致。2.避免内容高度一致 避免重复:要避免不同时间制作的讯问笔录内容高度一致,或者被调查人与证人证言出现重复。
3.笔迹特征观察与确定
检材笔迹分析:深入观察和确定检材笔迹的独特特征,逐字逐画地审视检材字迹,探寻其书写动作的规律性,并特别关注那些非规范性的特征。
样本笔迹分析:同样地发现和确定样本笔迹的特征,以此为基础,遵循相同的方法和顺序来确定样本笔迹的特点。4.附带民事诉讼赔偿项目 赔偿项目和数额:明确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赔偿的项目和具体数额,如因故意伤害产生的医疗费具体金额(附上相应的医疗证明)。
5.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笔录
法律规定: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笔录是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进行集体讨论,记录讨论过程、内容时所使用的文书。
内容记录:记录讨论过程、内容,包括案件名称、讨论意见等。6.电子数据扣押与封存笔录
《电子数据规定》:根据《电子数据规定》第8条,对于扣押、封存原始存储介质,要制作笔录,记录原始存储介质的封存状态。
《取证规则》:根据《取证规则》第12条,对扣押的原始存储介质,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原始存储介质持有人制作笔录。7.笔迹形成时间鉴定
裁判规则: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证据价值,但其准确性和可靠性一直备受争议。以下将详细介绍关于笔迹形成时间鉴定的裁判规则和具体案例。
裁判规则具体内容:
1.法院审查鉴定申请:法院有权对当事人的鉴定申请进行实质性审查,决定是否启动鉴定程序。
2.鉴定程序启动: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启动鉴定程序。8.告知权利与义务
告知执法人员信息:在《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中,要告知相对人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号。
告知权利:告知相对人依法享有申请执法人员回避、陈述、申辩的权利,并将上述告知清晰记录于文书中。9.辨认笔录制作要求
制作人员要求:辨认笔录制作必须有两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一人负责询问,一人负责记录。
内容要求:笔录内容应详细记录辨认的过程和结果,包括辨认的时间、地点、辨认对象等具体信息。10.辨认程序规定
辨认主持人:辨认主持人约定为侦查人员,且不得少于二人。
辨认对象接触:辨认人不能接触辨认对象,辨认前,辨认人不能详细询问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
辨认人数:辨认犯罪嫌疑人,被辨认人的人数应当为五到十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辨认笔录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证据,其制作过程和内容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以确保其准确性和可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