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是围绕私募基金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定的规定。具体内容包括:
1. 制定依据及衔接:
在制定依据中加入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这意味着第五条是在《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基础之上制定的,是对暂行办法的具体细化和补充。
2. 私募基金管理:
私募基金是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一种投资基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证券投资活动适用该法律的监督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是从事与基金业务相关的基金销售、产品开发、研究分析、投资管理、交易、风险控制、份额登记、估值核算、清算交收、监察稽核、合规管理、信息技术、财务管理等一系列工作的机构。
3. 外资私募基金的要求:
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外资持股比例合计不低于25%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境内开展私募证券基金业务的情况下,除了上述要求外,还需要符合资本金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使用。
4. 私募基金销售募集管理:
为了建立和健全私募基金销售募集管理的工作机制,有效指导基金募集工作的具体开展,规范募集期间管理的流程,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和实施详细的管理措施。
5.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
为了促进合法合规、诚信经营,提高风险防范能力,推动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发展,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加强内部控制。在《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指导下,制定和实施内部控制措施。
6. 私募基金的定义: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一种投资基金。
7.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和备案:
私募基金管理人必须向基金业协会进行登记手续,并申请成为基金业协会的会员。未按要求进行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8. 私募基金中的GP和基金管理人:
在私募基金领域,只有合伙型基金中的普通合伙人才被称为GP。GP是对合伙型基金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人。基金管理人根据不同类型的基金,从事与基金业务相关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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